既然上一篇提到受害人隱私的保護,相同的,加害人隱私也需要保護。這點可能要花點力氣理解,覺得敢做敢當何以不能公審。至少有愈來愈多的律政劇試著讓我們知道,每個案子的狀況都不一樣,出獄人、加害人家屬也需要繼續活下去。
正巧,一直很想推薦這本日本小說《同姓同名》。
當你跟加害者的姓名一樣的時候,人生多少會受到影響。
這本推理小說把這個狀況當成劇情的火苗。
作家下村敦史設計了一個案件:「大山正紀被殺了。犯人是,大山正紀。 」(真是太複雜)加害人姓名被週刊曝光後,鋪天蓋地的媒體報導,讓這些「大山正紀」因為與凶手同名受到牽連,數年來過著慘澹的人生。
當時犯案的17歲少年,7年後出獄了,這些大山正紀們氣到組成「大山正紀同名同姓被害者互助會」,想把兇手找出來。卻不料,兇手就在這些人裡面。😳
閱讀的挑戰是,這本小說充滿著好幾位「大山正紀」會同場飆戲。奇妙的是也能看得很順。實在要感恩中文翻譯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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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碰到這種狀況,大概就想要改名了。讀這本小說的另一個收穫是,我才知道在日本要改名需要經過法院裁定!要向家事法院提出申請,確認為「正當理由」。即使跟罪犯同名,日常生活有沒有受到重大影響,受到的歧視有多嚴重,都要經過舉證和法院的審查。
在台灣,「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是構成申請改名的情事。
但是莫名其妙改掉從出生就使用了那麼多年的姓名,說委屈也是有的。
另外當然馬上想到台灣幾年前發生的「鮭魚改名之亂」。
在台灣要改姓或名,只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所以也太容易。改名根據的是〈姓名條例〉第九條,列出幾種狀況。
我實在不知道想改成「鮭魚」的合法理由是哪一條,以及,戶政事務所人員有多大的權力和「被討厭的勇氣」可以不同意這樣「特殊理由」改名?
可以改名的次數,目前已修法增加為三次。所以那些鮭魚可以在幾天內改來改去。
你要怎麼為了吃鮭魚而做這麼麻煩的事,我無所謂。所以我介意的是,你耗費的是公家資源,是公務人員的薪水,國家的物資,也就是我們納的稅。公務人員也有如失職,無法為我把關,只能不得罪客人的放水。
其實全家人一邊看新聞,可以變成是很好的「想下去」的機會教育,而不只是說說笑笑得過且過而已。
當時我想,如果我正交往或可能的交往對象做這類還自鳴得意的事情,就謝謝收看了吧。
註:〈姓名條例〉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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