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 星期六

記住那些美好的人

早午餐的時候面向窗外, 冬風吹過大葉欖仁,葉片時不時的掉落。 ​ 朋友突然看到一個簡訊,臉色一暗。 過了會兒說,那是一位久病纏身朋友的「告別」簡訊。而且,家人並不知道他開始在告別,接下來的訊息,恕只能已讀不回。 ​ 我便也沉默,讓朋友消化。在他拿起手機回覆時,我離開座位走走。 ​ 他說,原本是想新年去探望,難道就這樣沒機會了嗎。然後對我喃喃的說,這是他見過心地最善良,最聰明…… ​ 以朋友對知性感性的標準,我知道那必定是個珍貴的、了不起的人。我問, 如果不勉強見最後一面,趁他還能看簡訊的時候,你要不要告訴他,你這一生很榮幸能認識他? ​ 朋友停頓一會兒,拿起手機。 我建議他去公園走走。


後來他告訴我大概寫了什麼。聽到最後一句我心裡也淚崩。「因為你的存在,讓我始終能保持謙遜。」 ​ 我們身邊的人,多少都有值得欣賞的那一面,那一刻, 有時候我們感謝那即時所創造的美好,更精彩的是,讓我們見賢思齊。 ​ 記住那些美好的人們啊。 在這茫漠的、茫漠的中途。*

*此句出自蔣勳「因為30歲」

2023年12月19日 星期二

自我欣賞清單:再怎麼烏龍,還是能看見自己做得不錯的地方!

在陰雨綿綿的夜晚去不熟的地方聽演講,我居然還能查錯地點,但是意外的發現了文山區圖書館--實在是太漂亮到......有點歪頭的程度。

​這麼大烏龍的情況下,我依然給自己來個《重啟人生的17個練習》中教的「欣賞清單」,找出三個可取之處。​

1.我沒有輕易接收主辦單位提供的捷運指引,因為覺得方向怪怪的,決定搭公車。(後來才知道公布錯誤 XDD)​

2.但是我竟然還是自己查錯地點、過頭兩站。卻發現了這個桃花源圖書館,很想廣播這兒全里都要來!​

3.儘管這圖書館太性感,但我還是決定奔赴正確目的地,靠著對於地址找路的判斷,以最短時間步行抵達,有聽半小時也是很賺到。

經此一役,腦袋建立地理位置,回程我可就駕輕就熟了呢。




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

閱讀的零時差攻擊《詭畫連篇》

這是最近讀的《詭畫連篇》。過來人建議,可以找個周末白天一口氣或兩口氣看完。總之它不太適合每天睡前看一點那種。帶來的噩夢不是費策克那樣,屍體或心跳聲,而是因為有故事發展懸疑的罣礙,所以有縈繞在腦海的恐怖。(畢竟心經說啊:無罣礙故,無有恐怖)​

一位應徵豪宅褓姆的女孩,小心翼翼珍惜這個機會。孩子有個秘密朋友「安雅」,他很愛畫圖,但是圖畫中開始出現奇怪的角色,也常常推說「是安雅說的」。大抵就很像電影「鬼店」中那小孩,母親對心理醫師說,他有個看不見的朋友。​

只是詭畫越來越離譜,畫風也突然轉彎。

這個家不太對勁。​

號稱劇情數度翻轉的《詭畫連篇》,埋伏不少議題,甚至可以變成讀書會的題目。在當然不爆雷的狀況下,推薦幾點:​

(1) 閱讀的零時差攻擊

詭畫跟著故事時間軸陸續出現,加速閱讀快感,紙本書已經很酷了,但電子書更是零時差攻擊。紙本書因為編排的關係,畢竟無法跟著時間序精準的有滿版圖畫,而且閱讀時可能會不小心知道後面要出現圖畫了莫名加速心率。​

電子書有另一種恐怖,就是一翻頁就來一個滿版!我們很可以跟著主角的視覺,當她翻過孩子的畫圖紙,電子書讀者也會同時翻頁……被震驚之餘,回頭看那孩子還正在開心地吃點心。@#$%^&*( ​

(2)關於止痛藥 OxyContin 上癮。

上癮後、戒除後,人生如何往前走的議題。​

(例如在《詭畫》,為了感受一種久違的「正常人生」而撒了謊,就不容易加足勇氣誠實💔)​

《詭畫》中的女主角之所以藥物上癮,是因為疼使康定(OxyContin)。為什麼會使用 OxyContin,後面會解釋到。

關於OxyContin上癮,最近有書籍《疼痛帝國:薩克勒家族製藥王朝秘史》以及Netflix的《無痛殺手》,我想狂推一部比較少聽人討論的影集:《毒疫(Dopsick),可以在Disney+看到。

演員從Michael Keaton一字排開就很有氣勢,劇情除了描述普渡製藥的動機和促銷體系,經濟到身體都受苦的小鎮女孩患者、力圖控制但自己也陷入的小鎮醫師;尤其,一位心思細膩的緝毒局探員,從校園犯罪狀況中發現到止痛藥成癮的共通點,以及她終於獲得了檢方的認同合作。#劇情中的討論都不含糊!(太無腦的調查我無法入眼).

(3)關於家庭悲劇是否能相互扶持,如何處理內疚

── 因為承擔不起內疚,我們想要爭奪補償;因為承擔不起內疚,我們無法敞開雙臂。

但,親愛的,那本來就不是你的錯。

另外,我很喜歡一段關於劇情的巧思就在開場(在書籍試閱內容)。​

各種懸疑驚悚小說常會發生「覺得有人在看著我」。這該怎麼解釋呢?小說大部分都不會細講,讀者真想知道這種事就去google看看,神經科學或者量子糾纏的研究。​

《詭畫》女主角為了賺外快,參加大學的研究。戴著眼罩,如果覺得有人(現場有五位男性)在看妳,就舉牌。​

由於她的「表現」太優異,教授不斷訪問她為什麼,她用力想了說:「我聽見某種聲音,很像蚊子靠近耳朵的聲音。」這讓研究單位欣喜若狂。

​後來她因故沒有參加這個車馬費頗豐的研究。​

戒癮後,故事發展下去,她擔任褓姆,住在豪宅旁一間五臟俱全的美好小屋。有晚,她被風吹門窗的聲音覺得有點心煩,然後 ── 她 #聽到了蚊子般的嗡嗡聲音。​

!!!!!!!這實在太驚了我的天。​

最後,這本小說也帶給我們重要的啟發:不要用手機或IPAD餵養小孩。後果容易不堪設想。

2023年12月3日 星期日

跟名人同姓同名時

既然上一篇提到受害人隱私的保護,相同的,加害人隱私也需要保護。這點可能要花點力氣理解,覺得敢做敢當何以不能公審。至少有愈來愈多的律政劇試著讓我們知道,每個案子的狀況都不一樣,出獄人、加害人家屬也需要繼續活下去。​

正巧,一直很想推薦這本日本小說《同姓同名》。​

當你跟加害者的姓名一樣的時候,人生多少會受到影響。​

這本推理小說把這個狀況當成劇情的火苗。​

作家下村敦史設計了一個案件:「大山正紀被殺了。犯人是,大山正紀。 」(真是太複雜)加害人姓名被週刊曝光後,鋪天蓋地的媒體報導,讓這些「大山正紀」因為與凶手同名受到牽連,數年來過著慘澹的人生。​

當時犯案的17歲少年,7年後出獄了,這些大山正紀們氣到組成「大山正紀同名同姓被害者互助會」,想把兇手找出來。卻不料,兇手就在這些人裡面。😳

​閱讀的挑戰是,這本小說充滿著好幾位「大山正紀」會同場飆戲。奇妙的是也能看得很順。實在要感恩中文翻譯編輯。​

●​

很多人碰到這種狀況,大概就想要改名了。讀這本小說的另一個收穫是,我才知道在日本要改名需要經過法院裁定!要向家事法院提出申請,確認為「正當理由」。即使跟罪犯同名,日常生活有沒有受到重大影響,受到的歧視有多嚴重,都要經過舉證和法院的審查。​

在台灣,「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是構成申請改名的情事。​

但是莫名其妙改掉從出生就使用了那麼多年的姓名,說委屈也是有的。​

另外當然馬上想到台灣幾年前發生的「鮭魚改名之亂」。​

在台灣要改姓或名,只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所以也太容易。改名根據的是〈姓名條例〉第九條,列出幾種狀況。

我實在不知道想改成「鮭魚」的合法理由是哪一條,以及,戶政事務所人員有多大的權力和「被討厭的勇氣」可以不同意這樣「特殊理由」改名?​

可以改名的次數,目前已修法增加為三次。所以那些鮭魚可以在幾天內改來改去。​

你要怎麼為了吃鮭魚而做這麼麻煩的事,我無所謂。所以我介意的是,你耗費的是公家資源,是公務人員的薪水,國家的物資,也就是我們納的稅。公務人員也有如失職,無法為我把關,只能不得罪客人的放水。​

其實全家人一邊看新聞,可以變成是很好的「想下去」的機會教育,而不只是說說笑笑得過且過而已。

當時我想,如果我正交往或可能的交往對象做這類還自鳴得意的事情,就謝謝收看了吧。

​​

註:〈姓名條例〉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2023年12月2日 星期六

以愛之名就能曝光當事人嗎?

日前有則新聞是關於退休教師被外甥刺殺致死的悲劇。媒體幾乎是描寫居住地(案發所在)、姓氏、所退休學校,或是再多加一些關於這位老師生平活躍的描述。​

但昨天我看到知名藝人在臉書上直接寫出這是她的老師,完整姓名以及全身照片(過去活動中的媒體照截圖),包括對老師的感念追思,再重述聽聞新聞的二手案情之後,怒嘆「為什麼會這樣?」流量當然很高,各種「節哀」留言不斷。​

第一個跳入我腦海的,擅自曝光被害人姓名。

這讓我憤怒。​

如果這是性侵害受害人,大家一定都知道切切需要保護。但不是性侵受害人,就可以這樣曝光嗎?​

我立刻開始查詢相關法律的保護。大概搜尋到​〈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三種。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及施行細則中,對於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有相關規定。​

1.首先,什麼是【隱私】​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包含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地點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2.其次,法律規範誰?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

文化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督導媒體定期對新聞從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自律,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第 32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保護或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名譽及隱私。

​那麼,這些所謂「網路內容提供者」,有沒有包括各種個人社群或留言板呢?

查了【立法歷程】(註1),看起來是指媒體業者:「可記載報導文字、照片或影片資訊之平台,爰限縮為『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如NOWnews、部落客等模式之媒體業者。」​

但是,〈性侵害防治法〉對於隱私保護更為嚴謹,在特殊法定的情形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資訊(註2)。這是在民國104年12月就修法入內的。​

●​

好,回到前面的舉例。

有網民以愛之名公佈「性侵受害者」姓名,大家一定很容易理解這不能接受。那麼一般犯罪的受害者呢?

法未明定,就代表可以曝光當事人嗎?​

更廣泛的保護,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要留意: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我不是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難說這是最完整的現況。但以上就是大致的搜尋,有網路的任何人都找得到。這類常識也應該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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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一個例子,金馬影展的「我不是教你詐 Blaga's Lessons」,保加利亞的電影,目前還持續在世界各地影展獲獎。

退休教師 Blaga 收到電話詐騙,繳出了原本要為先生買墓地的全部積蓄。這已經夠難過了。政府強力遊說她現身說法參與宣導,希望讓一般人知道這類詐騙手法。她在為難之下答應。​

但現場被媒體追逐報導,下標成為:「退休老師被騙走棺材本,是老番顛失智了嗎?」​

她原本要回學校詢問同仁有否家教的機會,人人拿著報紙對她表達同情,她倉皇而逃;她在遠方異國打工的兒子打電話回來質問,因為同伴看到報紙告訴他,他想到自己在這裡沒日沒夜的工作,這一筆大錢硬是要買父親的土葬墓地也就罷了,但是,拱手送給詐騙集團?兒子氣到破口大罵:妳是有多蠢!​

70歲可以領勉強溫飽退休金的她,既放不下買墓地的執著,也因為 #自責羞愧 無法向親友求援。她決定去打工。​

有車子,無經驗,時間彈性隨叫隨到,虛報40歲年齡又不用面試,最後呢?她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

我們的每一個舉動,都會是蝴蝶效應。

(註1)〈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32條【立法歷程】

於第一項增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以明確規範對象。其中有關「網際網路」媒體業者部分限縮於「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係考量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通過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所列之網際網路類型包含「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然就本條規範目的觀之,應指可記載報導文字、照片或影片資訊之平台,爰限縮為「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如NOWnews、部落客等模式之媒體業者,以符實務運作情形與本條規犯意旨。

(註2)

〈性侵害防治法〉第 1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以外之 #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